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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土地使用税

作者:心结网 发布时间:08-06 浏览: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12年4月购置商品房作为办公楼,该商品房土地证登记面积为1368平米,属于一类地,没有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qQ5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 15号)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南京市市区一类地每平米每年税额为1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购置新建商品房,由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5万以下的,每年5月份一次缴纳。最终,该单位补缴2012年、201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22800(1368×10/12×8+1368×1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2012年和201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款分别从2012年6月1日起和2013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qQ5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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