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所得税制形成的历史背景
历史学家和税法专家认为,现代所得税制的形成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商品税(包括产品税、营业税乃至消费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二是以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心的收益所得税制度。
现代所得税制度是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经济背景下和由政府干预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所得税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机遇。战争给人类带来了灾难也带来了觉醒,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暂时的经济衰退时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出现和形成了世界性的所得税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各国财政经济的影响十分深刻,税收制度也以这次大战为转机,将长期实行的以关税壁垒、消费税和农业税(土地税)为中心的落后的税收制度转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现代税收制度。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进入以所得税为中心、以增值税适应普遍调节的现代税收制度。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专心努力于所得税的增加,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英国也将税收制度从原来以消费税为中心转向以所得税为中心。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于1920年把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划归为国税。法国也不得不在1914年引进了所得税并首先开征了增值税。
所得税之所以成为现代税收制度的标志,发展得如此之迅速和普遍,是因为所得税制度有三大优点:一是它的征税对象是利润所得或收益所得,利润大或收益多就多征收,利润小或收益少就少征或不征,具有公平合理性;二是它具有双赢的价值取向。对投资者来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润或收益,他的利润越高,收益越大,他就越有能力来负担更多的税收。对政府来说,通过对投资者的扶持和保护,政府也能增加税收收入;三是所得税制的设置方面既能体现原则性,也能体现灵活性。例如征税对象和税目的范围可大可小、税率的种类适应性强,税负可高可低、税前列支扣除可宽可窄、税收减免优惠形式多样、征缴方式既方便纳税人又便于管理等。可见,所得税制可以全面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功能。
(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到目前为止,据对45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其中有24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设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21个发达国家设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过,有的国家只是名称不同罢了,多数国家叫公司所得税,也有少数国家叫法人所得税。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没有单独征税,少数国家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据对美、英、日、俄、法、德和中国的统计,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该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的有美国、英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只有德国和法国不是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主要税收来源,而是社会保障税占主要地位。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所得税制的萌芽
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了萌芽。中国创立所得税新税制,引进近代西方新税种,是在清朝末年开始发端的。1912年,政府当局在抛出的《整理财政总计划书》中提到,要在中国推行“文明先进国最良之税制”,即所得税新税制。1914年1月,政府当局以日本所得税法为模式,制定并颁布了《所得税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住一年以上者,应负担缴纳所得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未有一年以上者,而有财产或营业或公债、社债之利息等所得者,仅就其所得负纳税之义务。1915年又颁布《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规定先对官吏、议员、当商、银钱局、盐商,以及经政府特许或者注册的公司行栈开征。课税对象为上列法人所得和个人所得。但该条例未能得到实施。1929年,政府当局对1914年《所得税条例》进行了修订,制成《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但也未得到实施。1936年7月,政府当局又公布了新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了对薪给报酬征收所得税,并于1936年10月1日率先开征。由此可见,旧中国在历史上也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不断的探索。
(二)新中国成立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统一了全国税制,建立了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这是税收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中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该税种未得到开征。至于企业所得税,当时《要则》只保留了工商业税这个名称,含有所得税的成份。到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1973年试行工商税时,尚保存了工商所得税制。正式开征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以后。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从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开始正式建立。1986年国务院还针对国内个人的收入状况又开征了收入调节税,其工资薪金征收标准不是像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以上,而是400元以上,并按地区差别进行征收。1986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制暂行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化,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实行“三税合一”,即以1980年个税法为基础,把工商业户的所得税吸收为个税法的两个税目,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了国内外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后又经过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修订,现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快报统计,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收358.41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677.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46%,增收371.6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