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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上市公司会计诚信——构筑外部监督

作者: 发布时间:11-13 浏览:

截至2002年,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而财政部曾于2003年则专门发起重塑中国会计公信力活动。导致会计诚信执行者(整体而言是会计主体,具体而言则是其管理层及其控制下的会计人)出现会计诚信失范的症结,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本文不过多涉及会计诚信执行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或者企业产权问题等导致会计诚信失范的内部症结,而是更多地从外部监督角度探讨上市公司会计诚信的重塑,通过一个简化的成本效益函数模型来揭示上市公司会计诚信失范的外部症结所在及其治理政策取向,企图通过外部监督的完善来增加会计诚信执行者的预期诚信失范成本和降低预期诚信失范收益,赋予会计诚信一种“强制性信任”。DwP心结网_爱情_周公解梦_中外历史文化_十二生肖_十二星座_百家姓_财经信息_工商会计_商业信息_综合测试_短信大全_故事

    上市公司会计诚信外部监督
我国资本市场发生过诸起“XX事件”,如“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银广夏事件”、“郑百文事件”、“蓝田事件”、“猴王事件”……等等,让人们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公信力产生巨大的怀疑。鉴于最迫切需要会计诚信的领域是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同时由于会计信息是有信息内涵的,会计诚信失范企业传达给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人为造假或操纵的,那么市场主体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显然会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也会误导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督和宏观调控,显然会产生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因此上市公司塑立会计诚信显得是多么重要,本文的讨论对象主要针对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会计诚信失范行为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我国证券资本市场建立以来,很多企业围绕着“上市”及其后续的一系列企业自利性经济活动中,为满足自身的利益,出现了很多的企业会计诚信失范行为,频繁地进行会计造假或会计操纵。概括地分析,上市公司的企业会计诚信失范行为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1)为获取上市资格、扩大募股资金的造假或操纵行为;(2)上市后为继续融资会计造假或操纵行为,(3)为维持上市资格、避免停牌、摘牌的会计造假或操纵行为;(4)炒作股票、谋取暴利的有关会计造假或操纵行为。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和国情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企业会计诚信失范行为中卷入了地方政府因素,鉴于引发此类会计诚信失范行为的特殊性,本文讨论的对象不涉及因行政因素介入的会计诚信失范行为,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独立的自利性的自主控制的会计诚信失范行为,因为只有这类行为才是市场经济中本应司能存在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只有此类行为才能为本文所倡导的外部监督机制所约束。
 
    2、诚信略论
    诚信,即诚实守信,在我国五千年前的民族文化孕育过程中,其相应内涵其实就已经产生。“言而无信,不知其可”、“言必行,行必果”、“行非信,无以立”,这些家喻户晓的古典信条都闪烁着诚信为本的思想光芒。儒家先圣孔子说过“民无信不立”,并把“信”与“仁、义、礼、智”一样作为极为推崇的人身美德,并视“与朋友交而无信”为不耻。
    在当代,我国已经进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而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这也是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多少年来发展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基本市场行为准则。信誉与诚信是捆绑在一起的“孪生兄弟”,诚信无疑是构筑良好信誉的基石。在市场经济社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背弃了诚信去谋取一已私利无疑都是“竭泽而渔”。
    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的这几年,国内上市公司会计公信力备受质疑,主要是受会计造假和会计操纵等行为的影响,也就是说会计主体,具体而言是企业管理层及其控制下的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诚信已经出现失范。国内上市公司会计诚信出现失范问题并非一日之寒,会计监督主管部门乃至国家领导人深刻认识到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因为如此,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2001年4月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题写了“不做假帐”四字校训,同年10月在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又做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的16字指示,赋予会计诚信回归殷殷期望。
    国内会计界不平静,国外更是不平静,2001年底,作为具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美国,出现了能源巨头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东窗事发,并导致破产,而且还伴有昂贵的“殉葬品”——引致审计公司国际“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倒闭。随后,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默克公司等诸多世界商业巨头涉及会计造假丑闻,会计诚信顿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公信力在近几十年来受到了最严重的挑战。
    在上述国内、国际的大背景下,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财政部因势利导,则于2003年3月专门发文《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发起重塑中国会计公信力活动,高度重视会计诚信建设,希望重塑中国会计公信力。
 
 
     3、本文讨论的出发点:完善制约会计诚信失范的外部监督环境
    《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从会计诚信的主要执行者——会计从业人员着手,期望通过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会计诚信教育,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造就会计人的“金刚不坏之身”,堵住会计诚信失范的“黑洞”。根据矛盾论,外因皆因内因而发生作用,因此即使“威逼利诱”(外因),只要会计人仍然坚守了会计诚信的最后一方净土(内因),会计诚信“大厦”就不会最终坍塌,这算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理想结果,也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始出发点。
     我们并不否认加强对会计诚信的主要执行者——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能够起到一定抑制会计造假、促进会计诚信回归的作用,而且应该说还是促使会计诚信回归的重要依赖举措。结合中国实际,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加强企业管理者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会计诚信教育其实是同样不容忽视的。
     我国会计诚信失范的内在原因方面,有会计学者认为并不能简单地论定为会计工作者道德沦丧,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缺少真正的委托人(也即所有者缺位或者产权不明晰问题),我们亦对此表示认同。来自于经济学家的观点是:产权是“诚信”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诚信”。而现实是国有企业产权不够明晰,说的也是同样一个道理。国内上市公司多是国有企业,存在所谓的“所有者缺位”或者产权不明晰问题。而美国很多上市公司则由于股权过于分散化(产权倒是明晰的),公司控制权落入经理人之手,缺乏真正关心企业长远利益的所有者。结果便导致“(会计诚信原则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较为确定的时代。)人类一旦进入只有代理人而没有委托人的契约关系时代,原有的会计诚信实现机制就遇到了挑战(杨雄胜,2001)”。因此,只有造就更多的与企业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的产权明晰的企业所有者,以此为基础完善公司治理会计诚信失范的内在症结治理才会有所改观。
     会计职业道德因素和企业所有者问题(产权问题)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内在影响(会计诚信失范的内部症结所在),本文不多做讨论,因为目前对于中国而言都还是大难题。本文更多地从务实角度出发,从会计诚信建设的外部监督制约方面多下功夫,期望从外部生成一个让会计诚信执行者(整体而言是会计主体,具体而言则是其管理层及其控制下的会计人)想造假、想违背诚信原则都十分困难的外部监督约束环境,借助于外力来制约会计诚信失范行为。而制约会计诚信失范的外部监督环境的形成,则主要取决于对会计诚信执行者进行监督的外部监督力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简称CPA)、政府监管部门(如证监委、政府审计部门等),以及社会舆论与良知。
     我们将通过一个简化模型来揭示会计诚信失范的外部症结所在,进而导出完善制约会计诚信失范的外部监督环境的政策取向。
 
    4、会计诚信失范的外部症结及其治理:一个简单模型的解释
    假定会计诚信执行者的行为符合经济理性人假设,则我们可以认为他们在违背会计诚信原则进行会计造假时,必然会对会计造假行为的预期效用进行衡量,诚信失范一般只有在
该行为预期效用严格为正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即符合他们自身的“成本效益原则”。
    我们采用一个简化的模型来表示会计诚信执行者采取诚信失范策略的预期效用U=(1-P)*E[u(i)]-P*E[u(c)],从理论严格上讲,要假定会计诚信执行者具有单调增加的拟线性效用函数,其它财富所带来的效用标准化为零。我们通过该模型揭示会计诚信失范的症结所在及其治理对策,我们认为这个简单模型能够恰当地揭示问题的实质。
    函数变量及表达式说明:
    u:会计诚信执行者的效用函数。
    i:诚信失范收益,会计诚信执行者违背诚信原则的失范行为如果没有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所获得的收益。
    P:会计诚信执行者违背诚信原则的失范行为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受到惩罚的概率(为讨论方便本文假定失范行为被发现就会受到惩罚,放松假定并不影响讨论结果)。
    本文所指惩罚为广义,行政、法律、竞争的市场、社会等都会施加各式各样的惩罚,如罚款、刑事处罚、市场份额丧失、名誉损失、丧失市场竞争力、舆论征讨等等。
    C:诚信失范成本,会计诚信执行者违背会计诚信原则的失范行为如果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而受到惩罚所付出的代价或受到的损失。
    表达式(1-P)*E[u(i)]:预期诚信失范收益,会计诚信执行者违背会计诚信原则的失范行为没有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而获得的期望效用。
    表达式P*E[u(c)]:预期诚信失范成本,为会计诚信执行者违背会计诚信原则的失范行为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受到惩罚的期望效用损失。
    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当预期效用(即函数值U)大于零时,会计诚信的执行者才会采取失范策略,反之则采取遵守诚信策略。为了降低会计诚信执行者选择诚信失范策略的可能性而更多地选择遵守诚信策略,就是要尽可能地让函数值更多地落在小于0的区间内,并且尽可能远地偏离原点,那么可采取的对策有:
    (1)增大预期会计诚信失范成本 P*E[u(c)],进一步而言就是增大C(即增大诚信失范成本)和增大P(即增大诚信失范行为被发现受惩罚的概率)。
(2)降低预期会计诚信失范收益(1-P)*E[u(i)]’进一步而言就是降低i(即降低诚信失范收益)和增大P。
 
    5、治理会计诚信失范对策的拓展分析:外部监督环境的构筑
    5.1降低会计诚信失范收益吸其政策取向由于降低会计诚信失范收益的政策取向余地不大,本文不做重点讨论,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即通过对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治理可以降低这方面带来的相关正效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很大一方面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输血”,为此,不少国有企业一方面是为了争取上市资格进行会计造假,另外一方面在业绩持续滑落时为了保持配股资格、避免已经形成的壳资源丧失而进行会计造假。除了企业个体行为之外,很多时候还会介入行政因素。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就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治理,可以减少通过“壳资源”“寻租”现象,有助于减少会计诚信失范行为。
    5.2增大会计诚信失范成本C及其政策取向
    5.2.1形成对会计诚信失范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敢违法的外郭法律监督环境
应当说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对会计诚信失范行为有不少法律处罚制裁规定,但是实际上对会计诚信执行者的法律威慑力怎么样?实际情况恐怕不太令人乐观,否则也不会出现如此多的“XX事件”了。究其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法律规定对会计诚信失范行为立法的空缺,那么就是执法力度或者惩处力度不够问题。因此司法介入产生的诚信失范成本有待加强,而其关键是要对诚信失范行为的惩罚制裁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进而达到不敢违法的效果(主要取决法律惩处的力度)。如果整个司法制度形成了一个让诚信失范者承担不起诚信失范成本的大环境,那么诚信失范成本所产生的威慑力将足以使会计诚信执行者望“失范”而“却步”,从而导致会计公信力的提高。  
    5.2.2构建完整的多层次的会计诚信信用体系,让竞争的市场来惩罚、制约诚信失范者
    增大会计诚信失范成本的另一个方面是构筑完整的多层次的会计诚信信用体系,形成对会计诚信执行者监督制约的外部市场环境。
    完整的多层次的会计诚信信用体系应该,包括三个层次:(1)会计主体诚信信用体系;(2)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信用体系:(3)企业经理人会计诚信信用体系。值得幸喜的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尝试建立会计主体会计信用体系,如上海市2001年底出台《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2年初评出1 00家A级会计信用单位,无意是对会计诚信的有力褒奖。而广东省财政厅在2003年的专项文件里则提到“研究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就会计主体诚信信用体系而言,我们认为不能只是建立正面的信用体系,更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开放的可共享的囊括所有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信用褒奖与处罚都录入信用数据库,尤其要公示反面形象。在竞争的市场里,诚信失范主体将会为它们的失范行为付出代价,它们的市场交易成本必定大大增加(即导致会计诚信失范成本加大),从而让它们不得不回归会计诚信轨道。
    对于会计从业人员会计诚信信用体系和企业经理人会计诚信信用体系也可以类似建立,所有的奖惩记录均在信用数据库中有记载,让竞争的市场来选择褒奖与惩罚。
    对于信用体系的建立,由于是公共产品,建议由政府部门承建和维护,可以分地区进行,然后进行区间互连、共享和开放,而录入的褒奖处罚等诚信记录则要经由官方确认。
    会计诚信信用体系的作用机制体现在赋予了会计诚信执行者(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正声誉和负声誉,并在会计主体竞争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会计从业人员竞争市场发挥
  “(信用)声誉机制”作用,由市场来选择褒奖或惩罚(不仅仅是交易成本增减问题,甚至是生死存亡问题),而来自市场的褒奖与惩罚往往比行政的法律的更为有效,从而大大增加了会计诚信执行者的诚信失范成本,形成制约诚信失范行为的市场环境,我们认为这是促使会计诚信回归的有效办法。
    5.2.3建立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市场
    增大会计诚信失范成本的还一个方面就是让外部监督力量之一的CPA在审计业务方面保独立、客观和公正。CPA对会计诚信失范的制约机制作用体现在:发现会计主体的诚信失范行为,在不与会计主体合谋舞弊的前提下(即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让会计主体要么根据CPA的意见进行财务调整,要么在拒绝调整的情况下被CPA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如果是这样,那么会计主体将因为CPA的公正行为承担巨大的诚信失范成本,如:来自资本市场自身的惩罚、受害者的诉讼、引致政府监管部门查处等等。
    5.3增大会计诚信失范行为被发现受惩罚的概率P及其政策取向
    加大P,即加大会计诚信失范行为被发现受处罚的可能性,不但能够增加预期会计诚信失范成本P*E[u(c)],而且能够降低会计诚信失范收益(1-P)*E[u(i)],因此关系重大。要加大P值,则关键取决外部监督力量。
    5 3 1社会监督者:CPA
    对于CPA而言,加大P则要求CPA有着良好的执业质量,为CPA制约机制发挥作用创造前提。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则取决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的独立性,很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问题之所以未能发现,倒并不是因为CPA的执业能力太差了,往往是独立性太弱了,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因此要提高执业质量,关键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CPA职业道德操守、CPA(这里指事务所)规模化和增加CPA的违规成本。
    第一点的意义就不用过多讨论了。事务所的规模化减少了事务所被个别业务收入“胁迫”或“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在增加 CPA的违规成本方面,其实本文的成本效益分析逻辑也可以套用。如果CPA顾忌到来自审计市场和监管部门赋予的违规成本无法承担的话,CPA将尽量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那么上市公司诚信失范的行为就会少一些,或者失范行为会更多地被公开。在此,我们有必要引用一个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小偷与守卫”模型(可参:谢识予,1997)来说明对违规CPA的惩罚(是其违规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取得的良好效果。我们可以把作弊的公司比做“小偷”,而将执行独立审计的CPA比做“守卫”。从“小偷与守卫”的经典博弈模型中,有如下启示:加重对守卫(CPA)的惩罚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守卫真正尽职,而在长期中则起到了抑制盗窃(本处可理解为公司舞弊)的作用。由此看来,通过加强惩罚力度赋予CPA足够大的违规成本将对CPA是否坚持会计诚信原则有着积极的影响。
    5.3.2政府监管部门
    加大P,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就是要加大对会计诚信的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检查范围。对上市公司财务检查和对会计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都会增加政府监管部门发现会计诚信失范行为的可能性。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会计失范行为就是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组织财经检查而发现的,前文也有提及。
    5.3.3社会监督者:社会舆论与良知
    社会舆论与良知对糍见上市公司会计诚信失范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很多时候最先发现并披露上市公司舞弊的既不是CPA,也不是政府监管部门,而是社会舆论与良知。新闻媒介、专家学者自发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发掘,使相当一部分以为阴谋得逞或企图阴谋得
逞的公司并没有成为“惩罚之手”的“漏网之鱼”,2001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引发“蓝田事件”的曝光可谓是社会良知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并取得效果的最好例证。借助社会监督者来加大P,除了社会监督者自身的努力付出之外,政策含义则是希望政府部门倡导、鼓励甚至褒奖社会监督者的监督作用,让更多的社会舆论与良知尤其是后者积极投入到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者的监督将使会计诚信失范者的失范成本进一步放大(比如促使“声誉机制”作用发挥更加有效、引致政府监管部门的查处等等)。
    总之。增大会计诚信失范成本和增大失范行为被发现受惩罚的概率相结合,即外部监督环境的完善,将会增大会计诚信执行者的预期失范成本,减少预期失范收益,将对会计诚信执行者采用何种诚信策略施加足够的影响力,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他们将尽量遵守和维护会计诚信,回归到会计诚信轨道。外部监督所形成的监督环境最终将对会计诚信赋予一种经济学上所说的“强制性信任”:即外部监管制度通过使用不同的机制保证个体和法人(即会计诚信的执行者)对已经达成的行为规则进行遵守(即维护会计诚信)。
    “无信不立”,无论对于个人,企业,资本市场,还是整个市场经济,都是成立的。塑立上市公司会计诚信,虽然需要从企业内外两方面进行着手,但显然一个运行良好而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将更可能使企业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会计诚信,选择与投资者“交而有信”。
(《中国经济信息》2006年第16期P5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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